選用何種政府采購方式?如何正確判斷呢?政府采購領域包括多種采購方式,具體而言有:
公開招標、邀請招標、競爭性磋商、競爭性談判、詢價、單一來源談判、框架協議、合作創新采購等方式。
在實際操作中,我們怎樣才能判斷應該采用哪種方式呢?是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考慮?這篇文章將引領您探討這些問題。
01公開招標 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,只要采購方愿意,任何項目都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進行。 然而,關鍵問題在于如何確定哪些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呢?這取決于各省級財政部門(中央單位參考財政部)發布的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》。 這個目錄的更新頻率因地區而異,有的省份每年更新一次,有的則可能數年才更新一次。因此,務必留意最新版本。 目錄中會設定一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,超過此標準并且沒有特殊情況存在的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。 特殊情況是指適合使用其他采購方式情形的項目,并確實不適合采用公開招標,但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情況下,須經當地財政部門批準。 對于低于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,采購方可靈活選擇其他采購方式,具體選擇基于《政府采購法》規定的適用情形來判斷。當然,這些項目也可選擇公開招標,無需額外批準。 2、邀請招標適用情形: (1)具有特殊性,只能從有限范圍供應商處采購; (2)采用公開招標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比例過大。 3、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: (1)公開招標后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,或重新招標未成功; (2)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,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; (3)緊急需求無法等待招標時間; (4)無法提前計算總價。 4、詢價方式適用情形: 貨物規格統一、現貨充足、價格波動小的政府采購項目。 5、單一來源談判適用情形: (1)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; (2)出現無法預料的緊急情況需從特定供應商采購; (3)為保證原有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,需從原供應商購買且添購款不超過原合同金額十分之一。 6、競爭性磋商適用情形: (1)政府購買服務項目; (2)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,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; (3)藝術品購買、無法預測時間、數量的服務等; (4)科研項目市場競爭不足、科技成果轉化需扶持; (5)非工程建設項目需招標。 7、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情形: (1)小額零星采購需與采購目錄內耗材、配件配套; (2)跨部門行政服務需超限額小額采購; (3)對外服務項目需供應商自主選擇兩家以上; (4)國務院財政部門另有規定。 8、合作創新采購適用情形: (1)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,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; (2)以研發創新產品為基礎,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,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,明顯提高績效的; (3)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限額標準指同一品目或類別貨物、服務年度預算達標以上。在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中,采購方可根據適用情形自由選擇采購方式,無需他人批準。